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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魏某甲,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诉被告雷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1750元,应退875元)。审判员  唐学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