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魏某甲,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诉被告雷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1750元,应退875元)。审判员 唐学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