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查毅与张鷇、裴晓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毅,张鷇,裴晓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190号原告:查毅,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陶子润,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鷇,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裴晓瑞,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毅诉被告张鷇、裴晓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毅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裴晓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毅撤回对被告裴晓瑞的起诉。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