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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李玉兰诉李慧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李慧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民初字第60号原告李玉兰,女,汉族,生于1931年10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慧玲,女,汉族,生于1961年3月27日,吉林省吉林市人,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潘明德、范成孝,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铭,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12日,吉林省吉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兰诉被告李慧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玉兰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兰负担。审判员  董昌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燕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