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泌法执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冯翼钰、王文先金融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冯翼钰,王文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法执字第3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冯翼钰,男,1987年6月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文先,女,1959年6月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翼钰、王文先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文先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我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二、对被执行人王文先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详见我院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审判长 刘 晔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春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