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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终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吴世平与朱生元、张玉彦、旬阳县医院、吴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世平,吴蒙,朱生元,张玉彦,旬阳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终字第00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世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生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彦。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明,系被上诉人之子。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斌,系被上诉人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旬阳县医院,地址:旬阳县城关镇兴旬路2号院。组织机构代码:43628565-X。法定代理人吴万琴,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康晓明,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玲,该院职工。原审原告吴蒙。本院在审理吴世平与朱生元、张玉彦、旬阳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吴世平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同意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世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世平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李五四助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