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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易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远兵申请刘正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兵,刘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56号申请人张远兵。被申请人刘正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易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裁定如下:终结(2013)米易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