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祝运峰与李台坤、辛国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运峰,李台坤,辛国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祝运峰,居民。被告:李台坤,农民。被告:辛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运峰诉被告李台坤及辛国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运峰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运峰撤回对被告李台坤、辛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祝运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生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