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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祝运峰与李台坤、辛国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运峰,李台坤,辛国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祝运峰,居民。被告:李台坤,农民。被告:辛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运峰诉被告李台坤及辛国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运峰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运峰撤回对被告李台坤、辛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祝运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生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