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易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余X与被告范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X,范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易民初字第236号原告余X,男,汉族,米易人。被告范XX,女,汉族,米易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诉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X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余XX承担。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