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恩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恩民初字第61号原告巴中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巴中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王显强二O一三年一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松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