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代倩倩与宜昌市西陵区品味金夫人婚纱影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倩倩,宜昌市西陵区品味金夫人婚纱影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代倩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潘龙井,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品味金夫人婚纱影楼,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川,该摄影楼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倩倩诉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品味金夫人婚纱影楼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代倩倩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倩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代倩倩负担。审判员 程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