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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外异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陈景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外异字第75号案外人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超。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被执行人陈景栽,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件编号为(2013)深福法执字第2967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2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景栽名下位于布吉镇老墟村中加名园5号楼1001的房产(房地产证号60002634**)(以下简称查封的涉案房产)。案外人以查封的涉案房产权属归异议人所有为由,于2013年11月5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停止执行查封的涉案房产并解除查封。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由执行员曾朝晖、黄广军、黄文勇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查封的涉案房产登记于被执行人陈景栽名下。2012年,案外人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景栽。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位于布吉镇墟村中加名园5号楼1001的房产(房地产证号60××74)为原告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陈景栽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过户至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查封的涉案房产依据龙岗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布吉镇墟村中加名园5号楼1001房产(房地产证号60××74)的房屋产权归属于案外人。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于陈景栽名下的布吉镇墟村中加名园5号楼1001的房产(房地产证号60××74)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长  曾朝晖执行员  黄广军执行员  黄文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