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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姜建明与沙海东、周燕桥、迮桂香、周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明,沙海东,周燕桥,迮桂香,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姜建明。被执行人沙海东。被执行人周燕桥。被执行人迮桂香(又名翟桂香)。被执行人周辉。姜建明与沙海东、周燕桥、迮桂香、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翔龙审 判 员  徐恒山代理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