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727号原告李XX,女,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号。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男,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室。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现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夫妻感情也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XX辩称,原、被告婚后虽为生活琐事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2008年9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5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但之后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自2012年10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合,婚后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李XX理应珍惜双方已长期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开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