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催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华易化工有限公司、聂重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华易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江催字第0104号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华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重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小林,男,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华易化工有限公司因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8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3年7月18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0500053/22936582,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康远锦庄纺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吴江盛泽支行,收款人为吴江龙德祥纺织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华易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华易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建源审判员 龚 悦审判员 朱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