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蕾与被竹保健食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蕾,美竹保健食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李蕾,女。被执行人美竹保健食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小平。申请执行人李蕾与被执行人美竹保健食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会依法作出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3)48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9日持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等27477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美竹保健食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19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3)489号仲裁裁决并没有生效,本案并没有可供执行的依据,故本案需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后再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萧活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