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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樊城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董涛诉樊城区水利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涛,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樊城行初字第00029号原告董涛。委托代理人李克学,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孙天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春兵,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董涛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确认违法附带行政赔偿一案,原告董涛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涛及委托代理人李克学,被告区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春兵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涛于2013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涛负担。审 判 长  黄永学审 判 员  崔 静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