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陈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洪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审判员 史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