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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罗涛与杨拓夫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涛,杨拓夫,王瑞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44号原告罗涛,男,40岁,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拓夫,男,50岁,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王瑞玲:女,46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涛与被告杨拓夫、王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惠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