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罗涛与杨拓夫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涛,杨拓夫,王瑞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44号原告罗涛,男,40岁,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拓夫,男,50岁,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王瑞玲:女,46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涛与被告杨拓夫、王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惠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