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知初字第121号、第122号、第123号、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叶郁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叶郁红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知初字第121号、第122号、第123号、第12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叶郁红。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叶郁红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四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四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