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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法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法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潘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羽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