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4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栾启双与张贵家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启双,张贵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597号原告栾启双。被告张贵家。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启双与被告张贵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启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闻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