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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会赶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会赶,李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镜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杨会赶,男,1962年8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汪宇,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金,男,1967年2月3日出生。申请人杨会赶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杨会赶与被申请人李金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9日,被申请人李金声称其需要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232万元,并约定月息3分及利息支付方式。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李金的身份信息、李金书写的借条三张。现要求被申请人李金归还借款23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会赶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金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会赶23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845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