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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海鑫与被执行人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海鑫,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甘海鑫,男,满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甘海鑫与被执行人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4265元,案件受理费246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2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5日之前还清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甘海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伟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李钟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