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尚雷与苏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雷,苏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尚雷,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苏俊俊,女,24岁,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雷与被告苏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雷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尚雷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