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历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唐家苓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家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唐家岺,男,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黄河工程局),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家岺与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家岺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家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家岺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唐家岺承担。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燕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