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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赤法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黄福兴与欧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福兴,欧超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赤法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黄福兴。被申请人欧超武。申请人黄福兴与被申请人欧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被申请人转让财产,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欧超武名下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西二路五横巷3号土地使用权,申请查封价值为26.5万元。申请人黄福兴和担保人陈亚保自愿提供其共有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东园东村126号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欧超武名下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西二路五横巷3号土地使用权。二、查封申请人黄福兴和担保人陈亚保共有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东园东村126号房屋。三、如申请人申请有错误,则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日期详见财产保全查封财产清单)。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天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