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张洋洋与刘广全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洋洋,刘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张洋洋,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刘广全,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洋洋与刘广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洋洋与刘广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昆奇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