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执民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祖洪与郑荣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祖洪,郑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遂执民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朱祖洪,农民。被执行人郑荣华,农民。申请执行人朱祖洪与被执行人郑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丽遂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祖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荣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朱祖洪借款8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四查”,未发现有相关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郑荣华长期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祖洪申请(2013)丽遂执民字第8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遂执民字第8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 君审判员 毛哲民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