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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黄德威与马丙红、黄亚楠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威,马丙红,黄亚楠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363号原告黄德威。委托代理人王月军,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丙红。被告黄亚楠。法定代理人马丙红(系黄亚楠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威与被告马丙红、黄亚楠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德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保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彦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