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法民初字第03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225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春来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薛森林、易礼平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逾期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12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甲。2010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常因经济发生争执,被告陈某某于2012年3月离家���走至今未归,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双方无婚前财产及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现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婚生子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12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甲。2010年7月23日登记结婚。被告陈某某从2012年3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结婚证明、云阳县南溪镇南阳村委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庭审中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对于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彼此做到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相互之间加强联系、沟通,和好夫妻关系。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春来人民陪审员  薛森林人民陪审员  易礼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迎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