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288号原告薛某某,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史某某,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掌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