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田万军与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万军,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17号原告田万军,男,满族,��体,现住辉南县。被告潘静,女,汉族,个体,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万军与被告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诗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