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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田万军与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万军,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17号原告田万军,男,满族,��体,现住辉南县。被告潘静,女,汉族,个体,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万军与被告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诗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