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宁波中普服饰刺绣有限公司诉诸暨市威泉纺织品有限公司、杨虎伟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杨甲,杨乙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8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号第*幢。组织机构代码:73428019-5。法定代表人:裴某某。委托代理人:龚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浦阳新村**号。组织机构代码:69701506-8。法定代表人:杨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乙。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傅某某。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杨甲、杨乙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叶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陆卫东、代理审判员张靓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2月18日二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潘某某,上诉人威泉公司、杨甲、杨乙的委托代理人傅某某、杨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与上诉人某乙公司、杨甲、杨乙在二审中均提交了新的证据,本案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487元,分别退还上诉人宁波中普服饰刺绣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某乙公司、杨甲、杨乙。审 判 长 黄叶青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