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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环民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郝献忠与环县公路管理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献忠,环县公路管理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环民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郝献忠。申请人环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环县环城镇灵武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朝荣,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钟生玉,该段职工。申请人郝献忠、环县公路管理段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当日受理了此案,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了该案,现已审查完毕。查明,2012年5月13日,高廷梅驾驶甘AQ1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211线由北向南行驶,恰遇前方路面塌陷,该车驶入后致车辆失控,与对向行驶的谢仲奎驾驶的无牌“捷达”小轿车相撞,造成谢仲奎车上乘客郝献忠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12月24日,经环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次事故经环县交警大队鉴定后由环县公路管理段承担连带责任。二、由环县公路管理段暂时垫付郝献忠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一次支付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200元。三、保险公司关于郝献忠所有赔偿款(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由环县公路管理段领取。四、本事故做一次性终结处理,以后郝献忠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环县公路管理段任何责任。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郝献忠、环县公路管理段于2013年12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敬向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