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孟某某,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胡某某,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明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黄明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