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非执字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济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吉非执字8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龙祥,主任。被执行人:王济光,男,1978年10月14日生,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8月11日作出安塘计生征决(2013)第4359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安塘计生征决(2013)第4359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安塘计生征决(2013)第4359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审判长 肖 伟审判员 黄峰培审判员 肖光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