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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杰与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中行初字第224号原告李杰,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德汛,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曹正,该局民警。原告李杰不服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杰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 判 长  铁莹莹审 判 员  荆战武人民陪审员  马少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