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冯青青与姜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冯某某,女,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被告姜某,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