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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冯青青与姜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冯某某,女,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被告姜某,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