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漳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雪红与漳州市亿胜物资有限公司、漳州市亿胜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市闽亨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鑫胜贸易有限公司、颜志铭、黄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红,漳州市亿胜物资有限公司,漳州市亿胜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市闽亨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鑫胜贸易有限公司,颜志铭,黄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漳民初字第224号原告陈雪红,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飞,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亿胜物资有限公司,(饲料市场对面)。法定代表人颜志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长江,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亿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劭毅,总经理。被告漳州市闽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亚庆,总经理。被告漳州市鑫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朝坤,总经理。被告颜志铭,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长江,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惠玲,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红与被告漳州市亿胜物资有限公司、漳州市亿胜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市闽亨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鑫胜贸易有限公司、颜志铭、黄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红于2013年12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49元减半收取5627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陈雪红负担。审 判 长 蔡钟麟代理审判员 廖书茵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伟森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