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126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农民。因盗窃于2011年9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周风燕,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么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周风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6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许胡村周俞路东36号04暂住房,用螺丝刀撬锁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梁某放在室内的人民币硬币17.1元及红梅牌香烟一包(内余16支香烟,价值人民币3.2元)。经鉴定,被告人袁某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梁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周风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袁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许胡村周俞路东36号04暂住房,用螺丝刀撬锁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梁某放在室内的人民币硬币17.1元及红梅牌香烟一包(内余16支香烟,价值人民币3.2元)。经鉴定,被告人袁某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3年9月6日早上7时左右出门送小孩上学,7时40分许回到暂住房时看见一男子从其暂住房出来随即逃跑。其报警后经查看房门被撬开,被盗物品包括17.1元的硬币和一包已经拆开的红梅牌香烟,且该暂住房是其一家三口居住的地方。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袁某对其盗窃的暂住房进行了辨认,分别辨认出盗窃硬币和香烟的地方。3.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证实:被盗的人民币硬币17.1元、一包已拆开的红梅牌香烟及供犯罪所用的螺丝刀已被当场扣押并将其中的硬币和香烟发还被害人。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民警对案发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许胡村36号04的暂住房进行了勘查并对现场拍照说明。5.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一包已拆开的红梅牌香烟(内余16支香烟)的价值。6.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袁某经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7.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证实: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的草丛里面抓获被告人袁某,并在其身上找到被盗的物品。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概要情况证实:被告人袁某的身份情况及其违法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上述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叶思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