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广知民初字第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扬州紫竹软件有限公司与扬州开联科技有限公司、段金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紫竹软件有限公司,扬州开联科技有限公司,段金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知民初字第0191号原告扬州紫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大道1号江苏信息服务产业基地11号楼B座5楼。法定代表人张奕,总经理。被告扬州开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中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凤,负责人。被告段金明。原告扬州紫竹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开联科技有限公司、段金明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紫竹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后为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 斌审 判 员 刘昌聪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涂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