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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泉忠与战金光、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泉忠,战金光,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94号原告:徐泉忠,男,1974年8月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范伟,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金光,男,1959年2月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工人,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委托代理人:文世荣,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099226-4。法定代表人:张学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泉忠与被告战金光、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泉忠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战金光、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战金光、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泉忠撤回对被告战金光、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原告徐泉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金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屠仁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