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法执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苟占营与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苟占营;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法执复字第2号申请复议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沿湖路375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苟占营,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北京黄村众达顺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医院东街测具厂小区2号楼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1229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冶公司)不服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2)宣区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十五冶公司要求撤销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宣区商初字第192号、(2012)宣区法执字第1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撤销(2012)宣区法执字第126-3号、126-4号执行裁定书,并返还执行款250万元的异议理由无相关证据证实,且与事实不符,法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复议人十五冶公司称,1、原审法院的(2012)宣区法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提出的(2011)宣区商初字第1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的是另一案件的裁定书,导致本案的执行程序严重违法。2、原裁定中查明河北建投宣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主合同工程款全部付清的说法不属实。3、申请复议人十五冶公司未收到(2012)宣区法执字第126-3、126-4号《执行裁定书》。故请求本院予以纠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2011年8月11日,在诉讼中宣化区人民法院向十五冶公司送达(2011)宣区商初字第1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0万元。2012年8月28日,宣化区人民法院对十五冶公司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十五冶公司不服申请复议,2012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2)张法执复字第19号复议决定,驳回十五冶公司的复议申请。2012年11月22日,宣化区人民法院向协助义务人十五冶公司送达了(2012)宣区法执字第1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提取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0万元。另查明,2008年4月26日,河北建投宣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十五冶公司签署合同协议书,十五冶公司承建河北建投宣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330MW供热机组工程主体施工C标段工程总价人民币81244707万元。2013年11月19日,宣化热电公司向执行法院出C标段工程累计付款汇总表,证明给付C标段工程款126903813.72元。再查明,2013年8月1日,宣化区人民法院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十五冶公司送达(2012)宣区法执字第126-3、126-4号执行裁定书,有宣化区人民法院寄件单EY335995875CZ、EY019946970CZ及十五冶公司收发章为凭。本院认为,十五冶公司在复议期间未提供证明执行法院执行行为错误的证据,故其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宣化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十五冶公司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祥审判员赵芙琳审判员 黄 世 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玉 林 ( 兼 )附法律条款及司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