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李强与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沙区劳务派遣中心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沙区劳务派遣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沙区劳务派遣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沙区劳务派遣中心的存款、收入456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沙区劳务派遣中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晓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