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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翔执行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亚兰、张硕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前垵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兰,张某甲,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前垵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翔执行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兰,女。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2011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陈亚兰,系张某甲之母。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前垵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前垵村*组。代表人王志江,组长。申请执行人陈亚兰、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前垵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翔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3年1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前垵村第五村民小组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亚兰、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前垵村第五村民小组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12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曾国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洪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