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民一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慧星与徐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星,徐基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0659号原告:李慧星,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基和,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星诉被告徐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慧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慧星负担。审 判 长  丁杰华审 判 员  徐和平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