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慧星与徐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星,徐基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0659号原告:李慧星,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基和,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星诉被告徐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慧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慧星负担。审 判 长 丁杰华审 判 员 徐和平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