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瓜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麻德汉诉被告姜海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德汉,姜海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麻德汉,男,生于1969年5月17日,汉族。被告姜海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德汉与被告姜海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麻德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德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德汉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程万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