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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执民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童振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振华,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童振华。被执行人: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68,270号(1-11)(1-12)。法定代表人:王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甬海商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宓琼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唐雨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