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少民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少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夏某某,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衡某某,男,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力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