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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少民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少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夏某某,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衡某某,男,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力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