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校伟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九里山中心所所长,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延平,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刘延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成立九里山中心所,王某某任所长并筹建该所,2010年国土资源部卫星遥感图发现湛河区李堂社区九里山上有疑似违法占地,于2011年元月逐级下发至九里山中心所核查。2011年3月,王某某同该所张贵三经核查发现该宗确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时至该违法建设东西向两个单元主体已完工,南北向主体正在建设中,王某某即向九里山办事处主管土地管理工作的副主任范志远口头汇报要求协助调查,并一同多次到该违法建设现场要求停工,但未采取盯死看牢等措施有效制止施工,同时,王某某既未依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亦未及时呈请立案。直至2011年6月17日,王某某才对该宗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呈请立案调查,并于同年6月24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调查终结报送、审批。2011年6月29日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非法占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7467.9元。2011年8月29日李战东以李堂村居委会名义缴了罚款。2011年年底该违法住宅楼完工并对外销售。经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测绘,该违法建筑的实际占地面积为2108.49平方米,合3.1627亩;经平顶山市金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宗非法占地的总地价为127.7745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九里山中心所所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认为:第一,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第二,被告人王某某依法构成自首;第三,评估报告将集体土地以国有土地的价格进行评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本案不存在国家经济损失;第四,被告人王某某的主观过失程度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9月18日被任命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九里山中心所所长。《平顶山市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的职责是:...(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授权做好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七)协助局机关的有关股(室)做好国土资源规划、执法监察、耕地保护、农村土地整治、土地登记发证、地灾防治、矿产勘查开采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章第六条规定:国土资源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二)国土资源所对管辖区内至少每周巡查两次,巡查人员发现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在当日做好登记台帐和巡查笔录,同时呈报国土资源所所长审核。国土资源所所长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负总责。(三)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对辖区内的违法案件能够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具体要求是:(1)发现时限:基层所在违法建筑超出地面之前,就要发现违法行为。(2)上报时限:发现违法行为4小时内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指派土地执法队的执法办案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办案人员赶到现场时,基层所工作人员必须在现场。(3)制止情况:违法占地上报前,基层所要采取盯死看牢等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提供有关图片),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乡(镇)、村有关领导书面报告。2010年国土资源部卫星遥感图发现湛河区李堂社区九里山上有疑似违法占地,并于2011年元月逐级下发至九里山中心所核查。201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同该所张贵三经核查发现该宗确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所占土地类型为其他土地,且该违法建设东西向两个单元主体已完工,南北向主体正在建设中。被告人王某某向九里山办事处主管土地管理工作的副主任范志远口头汇报要求协助调查,并一同多次到该违法建设现场要求停工,但未依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未及时呈请立案,也未采取盯死看牢等措施有效制止施工。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对该宗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呈请立案调查,后分别于同年6月24日、同年6月25日、同年6月29日向九里山办事处李堂村委会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共计7467.9元。该违法建设于2011年4月份以每平方米1800余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并于2011年年底完工。经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测绘,该违法建设的实际占地面积为2108.49平方米,合3.1627亩;经平顶山市金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宗非法占地的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待拟出让,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总地价为127.774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现无户籍。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一、控方证据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派出所出具的迁出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王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现无户籍。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任职文件、《平顶山市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管理办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9月18日被任命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九里山中心所所长,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的职责是:...(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授权做好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七)协助局机关的有关股(室)做好国土资源规划、执法监察、耕地保护、农村土地整治、土地登记发证、地灾防治、矿产勘查开采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二)国土资源所对管辖区内至少每周巡查两次,巡查人员发现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在当日做好登记台帐和巡查笔录,同时呈报国土资源所所长审核。国土资源所所长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负总责。(三)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对辖区内的违法案件能够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具体要求是:(1)发现时限:基层所在违法建筑超出地面之前,就要发现违法行为。(2)上报时限:发现违法行为4小时内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指派土地执法队的执法办案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办案人员赶到现场时,基层所工作人员必须在现场。(3)制止情况:违法占地上报前,基层所要采取盯死看牢等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提供有关图片),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乡(镇)、村有关领导书面报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李某丁、牛某某、高某某、张某丙的证言、证人丁某某、闫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出具的地类说明,证明2010年国土资源部卫星遥感图发现湛河区李堂社区九里山上有疑似违法占地,并于2011年元月逐级下发至九里山中心所核查。201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同该所张贵三经核查发现该宗确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所占土地类型为其他土地,且该违法建设东西向两个单元主体已完工,南北向主体正在建设中。被告人王某某向九里山办事处主管土地管理工作的副主任范志远口头汇报要求协助调查,并一同多次到该违法建设现场要求停工,但未依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未及时呈请立案,也未采取盯死看牢等措施有效制止施工。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书、证人高保海、王晓可出具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及证人姜西海出具的购房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对该宗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呈请立案调查,后分别于同年6月24日、同年6月25日、同年6月29日向九里山办事处李堂村委会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7467.9元。该违法建设于2011年4月份以每平方米1800余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并于2011年年底完工。平顶山城乡规划局测量队出具的李堂村居民楼现状图及委托函,证明该违法建筑的实际占地面积为2108.49平方米,合3.1627亩。平顶山市金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及委托函,证明经平顶山市金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宗非法占地的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待拟出让,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总地价为127.7745万元。二、辩方证据平顶山市国土资源湛河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九里山中心所于2011年4月10日筹建完毕,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底到高阳路办事处所辖小营村、后城村进行双违摸底排查工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九里山中心所所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湛河区李堂社区的集体土地被非法占用、违法建设完工并对外销售,村集体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关于平顶山市金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将涉案土地的权利状况设定为国家所有,与涉案土地现为集体所有的现状不相符;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其主观过失程度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评估报告将集体土地以国有土地的价格进行评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本案不存在国家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依法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王某某未主动投案,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兴亚代理审判员 赵宝华代理审判员 马锐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娟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公众号“”